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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代法人制度确立的时间虽不长,但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却呈蔓延之势。一些人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独立人格,借助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使公司之债权人蒙受重大财产损失的现象屡屡发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时有发生,也使大量案件进入法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当时《公司法》没有修订前也曾经就一些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显然面对形式多样化的滥用公司人格而侵犯债权的行为,法律的苍白与滞后,给我们在一线的司法工作者在审判实践中带来了感到困惑与不解,有时显得那么的无助。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规定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它对于防止公司独立地位的滥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一年多了,我们发现原有的东西还是难以突破,主要原因是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免受股东有限责任滥用之侵害,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而言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一制度本身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和配套制度而成为难以实现的停留在纸上的权力,好像仅仅作为法律的一种精神宣誓,那么,不仅会带来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混乱,造成审判实践中存在不敢适用或滥用该制度现象,给法律的威严带来损伤。再之,审理此类案件还有个主要问题是原告举证难。因此,针对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人格的种种现象,结合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针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应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条件、举证责任分配、执行中适用、判例指导这四个方面完善,以期充分发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有效地维护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