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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皇权不下县”的乡绅治村,到国家政权高度整合压制村社自治;从权力下放的乡政村治到多元化权力的治理模式,国家治理与村社自治之间的界限影响着乡村秩序。如今,我国的乡村治理中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并存。法律文本中明确规定着村社自治权与政府治理权的界限和原则,但现实生活的场景远比我们想象的生动丰富。庙会是村社传统习惯,是村社文化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中具有完整内生性制度推动庙会秩序的运行,因此庙会秩序是无需法律的秩序,属于村社自治的事项;但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庙会——尤其是庙会宴客,铺张浪费攀比对地区经济带来负面影响,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治安问题不断涌现,而这是政府的治理范围。那么村社自治与政府治理之间的界限在哪里,二者是否存在耦合的空间与条件?基于此,本文分为包括导论的七个部分对上述问题予以讨论:导论通过观察漳州市朝阳镇政府的“庙会宴客禁令”现象提出文章所关注的问题和研究对象,同时对相关理论研究进行评述,以找到本文的研究起点。第二部分主要梳理乡村治理结构的变迁,明确我国现阶段乡村治理结构模式。同时研究乡村治理中正式与非正式的组织和规则,从而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相应的理论前提。第三部分运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叙述漳州市朝阳镇及其庙会情况、村社与政府治理庙会的相关规则、政府“庙会宴客禁令”出台的前因后果,以期为下文的理论延展提供真实丰富的实证材料。第四部分论述庙会宴客习惯的执行机制,解释村民无法克服庙会宴客外部性的原因;村社中的规则自治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状况,但具有不稳定性;另外庙会宴客的外部法律规制也不充足。第五部分承接上部分的内容,村社自治存在着一定的限度,此时政府介入,但是政府介入同时受到国家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受到村社客观情况的限制。本部分试图寻找政府治理庙会的行动逻辑。第六部分侧重研究政府禁令的实施方式,评价其方式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同时当政府禁令嵌入习惯后,庙会宴客习惯是如何消解的,村民对此的认知与反应可说明政府治理的结果。最后在上文的基础上,总结出在村社自治与政府治理的整合中,乡村秩序得以再生,进一步提出政府治理与村社自治之间的实践互动。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发现,当村民因习惯压力无法克服外部性;村社组织规则自治存在限度;外部法律供给不足时,政府通过选择性的介入、策略性的干预与嵌入式的治理,实现行政禁令的转化与内化,与习惯整合,形成村社自治与政府治理的合作,乡村秩序得以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