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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教育的“准公共品”属性规定其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政府是职业教育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之一,政府与学校、市场、社会等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具有合作性关系。治理理论的核心即多中心。职业教育治理由传统一元中心向多元中心发展,规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政府责任的边界来源于政府权力的边界,基于权责对等的原则,从职业教育发展对政府责任切实需求的视角出发,厘清职业教育治理政府责任的构成。通过“自下而上”的新型政治视角,从经济需求、政治需求、法律需求和道德需求四个方面提出了政府在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中的财政责任、组织责任、立法责任和监督责任。遵循关照责任主体利益诉求的方法论原则,对3位职业教育领域专家进行访谈,并在此基础上对40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实践工作者进行小样本调查,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将政府的四类责任进行排序。可以得出,“倒梯形”结构责任体系体现我国政府责任履行的无序状态,“金字塔”结构责任体系体现我国政府责任履行的有序状态。政府责任履行从无序到有序,即政府“简政放权”的过程,反映了政府从过度行政转向关注治理、把事权还给当事者的利益诉求。政府把该放的事权、财权放开,把该揽的立法权、监督权抓好,由“有形之手”监管到“无形之手”调控,遵循市场规律,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职业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立法责任是指政府通过行政立法推动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行政立法是政府对职业教育进行管理的主要环节和根本措施,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依据和根本保证。中央政府从宏观层面出发,依法确立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责任是指政府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道德支持的责任,是政府对职业教育的价值理念进行引导和监督,并对违背社会公意的现象依法进行处罚的责任。政府监督责任的发挥关键在于监督主体的确立,同一个政府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应成立专职的职业教育监督组织,官方监督与非官方监督相结合,加强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者的监督。财政责任是指政府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资金的责任。在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提供中,属于公共产品属性的部分,应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属于非公共产品属性的部分,政府应发挥“拾遗补缺”的功能,在自发市场做得到的情况下,交由市场负责,在市场做不到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税收等经济手段给予市场主体补偿。组织责任也可称为协调责任,是指政府通过政治规范使职业教育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责任。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学校以及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均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各级各类政府需要发挥其角色功能,协调这些矛盾并使各主体之间达成利益契合,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由传统管理向新型治理转变,必须积极地从“越位点”退出,把“错位点”纠正,将“缺位点”补上,以更有效的“治理”和更积极的“放权”,促使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手协调运作,才能进一步提高政府绩效,增强政府责任履行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