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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重复起诉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颇受争议。从避免法院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进行重复审理,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以及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等因素考量,原则上应当禁止重复起诉。但对于如何界定重复起诉,判断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等问题,理论界尚未有深入的探讨。因为这一问题涉及现代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诸多核心概念,如诉讼系属、诉讼标的等理论,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系属效力未作具体规定,对于诉讼标的仅仅有名词的表述,缺乏概念性的界定和明确的识别标准。而对于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理念下的具体规定,我国在如何借鉴上也一直未有定论。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首次以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要件作为我国民事纠纷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权威人士的解释,之所以要增设该款规定,是因为近年来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滥用诉讼权利重复起诉,导致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可能作出矛盾的判决进而产生司法上的混乱,影响裁判的权威。显然,对重复起诉进行有效的识别是本次立法者增设第247条最直接的动因。但是,由于我国因历史原因造成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并未沿袭大陆法系国家传统,采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学说时,难以保持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在概念上的一致性。因此对重复起诉进行识别时,将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作为并列的识别要件,极易引发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鉴于此,厘清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以及细化民事重复起诉的配套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逐一分析重复起诉三个识别要件以及重复起诉的不同学说,辨析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最终提出我国对重复起诉进行识别时,仍应当坚持以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二要素作为判断要件,同时为了更好的配合重复起诉的识别,应细化相关配套制度,例如明确诉讼系属制度、细化法官释明制度、建立法院立案登记信息共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