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投资内生化条件下的企业兼并与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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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技术转让与技术交易日益成为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和方式,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企业对技术的依赖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突出。这样,就使得更多的新技术研发企业面临着以何种方式转让新技术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问题,因此,这对我国进一步研究技术转让问题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关于技术转让的问题,既有的研究都是集中在企业研发投资外生化条件下进行的,而忽视了企业研发投资内生化条件下的技术转让问题,事实上,企业在不同的情况下会选择不同的研发投资,研发投资的不同也会导致产品成本降低的程度不同。本文正是要对研发投资内生化条件下技术创新企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技术转让的问题进行讨论,从而使得技术转让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 本文建立了市场上两个生产差异化产品的寡头企业的Cournot竞争模型和Bertrand竞争模型。其中企业1进行技术研发从而可以降低其生产成本,企业2不进行研发活动。本文分析了企业1将这种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以何种方式转让给企业2以及技术转让与企业兼并之间的关系。我们的分析表明:(1)在Cournot模型中,如果双重收费形式的技术转让切实可行,政府就不应该同意企业兼并,此时的技术转让一定能够提高社会福利;但是在Bertrand模型中,当两企业的产品替代性稍强时,兼并的社会福利最大,此时政府应该允许企业兼并。(2)在特许权法转让技术可行的情况下,企业兼并绝对优于技术转让,如果政府不允许企业兼并,企业会选择技术转让,但是特许权收费方式下的技术转让却有可能损坏社会福利,因此政府应该允许企业进行兼并。(3)在Cournot模型中,固定收费方式下的技术转让一定可行并且能提高社会福利,所以此时政府应该禁止企业兼并;但在Bertrand模型中,当两企业的产品替代性稍强时,政府应当允许企业进行兼并。(4)当政府禁止企业进行兼并时,企业1会选择技术授权,无论企业1选择哪种技术授权方式,Cournot竞争下的社会福利都大于Bertrand竞争下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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