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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之一,众筹融资近几年在我国的发展势如破竹。奖励式众筹融资作为众筹融资的类型之一,在推动创新创业、解决新设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帮助创业者完成创业梦想的同时,也为激发创意提供了平台。然而,囿于参与人数之多、诉讼成本过高等因素,在处理奖励式众筹融资领域中的法律纠纷、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等方面,传统的司法诉讼方式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应当在充分考虑到奖励式众筹融资主体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特殊性的基础上,依据以出资人利益保护为核心、兼顾促进奖励式众筹融资健康发展的原则构建奖励式众筹融资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应以建立互联网金融争议处理平台为主、以合理分配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奖励式众筹融资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互联网金融争议处理平台可在多方面参照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设立专门独立的管理主体,并将其法律性质定位为“准司法”机构,为其裁决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争议提供法律依据。互联网金融争议处理平台可采取“或裁或审”的模式与人民法院进行衔接,共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具体到在由不同的法律主体引发的法律纠纷中,互联网金融争议处理平台及人民法院作为奖励式众筹融资主体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启动主体,应当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各主体之间的约定,合理分配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既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奖励式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