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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群体作为弱势群体之一,对于其权利世界各国都普遍采取特殊保护的立场,在针对智障女性的性犯罪中也是如此。对于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法律定性,我国也曾在强奸罪之外作出特殊规定,其中所奉行的正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是,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均已被废止。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基于目前智障女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的社会现实,将所有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形都以强奸罪论处的合理性开始遭到质疑。而相亲期间作为尚未建立起情感关系的特殊阶段,期间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定性问题也是值得讨论的话题之一,只是该话题目前还未引起学者的关注。因此,本文将借助相亲期间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具体案例,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被害人同意理论以及智障者权利特殊保护等角度,对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定性的基本逻辑思路进行梳理,是为对智障者权利的合理保护进行更为积极有效的探索,也期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由和案情介绍。本部分是对本文所引用的王某强奸案案情的具体介绍。第二部分案件焦点及分歧意见。对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存在的争议观点,即是否应该对王某判处强奸罪,从法律适用和应然意义两个角度进行归纳和阐述。第三部分法理分析。明确当前我国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以强奸罪犯罪构成、智障女同意的性行为的效力认定、智障者权利特殊保护的立场为主线,总结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定性的基本逻辑思路。本部分包含了对司法实践所遵循的“一概而论”定罪模式的反思。第四部分案件具体分析及结论。根据前文所归纳的逻辑思路,结合案件具体案情对王某的行为进行定性,最后得出王某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的结论。第五部分延伸思考。针对在案件分析过程中所关注到的涉及智障者的相关问题,主张从完善立法、监护人权利限制、加强智障人士性教育、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以利于进一步实现对智障人士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