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个均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具有活力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具有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能灵敏反映价格信号的市场机制;宏观调控机制三者的统一体。国有企业市场主体重构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正常运行的前提,同时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目前,国有企业存在市场主体意志错位,独立决策主体地位缺失及盈利动机与动力不足的问题。国内外对解决市场主体重构有二种典型的观点,一种是产权私有化观点;就是说只要进行私有化,企业的效率就随之而来;另一种是竞争论(超产权论),认为私有化与企业效率没有直接联系,而竞争化才是关键,只有形成具有竞争化市场机制,企业就会获得效率。产权私有化的观点不符合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而竞争论则割裂了市场主体与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的内在联系,且仅从外部的约束来重构国有企业主体地位。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重构应从二个层面上进行,一是从企业法人制度及其科学的治理结构、生产要素市场、商品市场培育及中介组织的规范来重构国有企业市场竞争主体;二是从调整企业内部增量利益的分配来重构国有企业具有活力的市场主体。并提出从理论基础、法律基础、政企分开和构建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四个方面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一个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不仅是国有企业主体重构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外部环境,同时,这种市场环境的建立又离不开一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具有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目前,造成市场分割、封闭、不公、无序及无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市场过分干预甚至损害,即行业垄断与地方保护主义。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来破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是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及有信的市场环境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