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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史上最奢华的违章建筑“万达天幕”、“长春最夸张违章建筑”、武汉近20栋别墅手续不全......改革开放的深化带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高速度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违章建筑的涌现。目前,对违章建筑主要是根据公法上的一些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违章建筑的不同情形,“程序性违章建筑”由行政机关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而对于那些违反公法上对于城市的总体规划、不能通过补正程序成为合法建筑的“实质性违章建筑”,则由有权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进行处理。相对于公法上关于违章建筑规定的相对完备,我国私法却没有对违章建筑的具体描述,“违章建筑”这个名词本身甚至都不曾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更没有相应的法条肯定或否定其法律地位,但是我们通过不动产物权取得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违章建筑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它不能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取得所有权,也被排除在了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形之外,因此,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违章建筑的出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并不能根据不动产所有权制度维护他的权利。违章建筑的大量存在与我国私法上对其规定的欠缺是违章建筑获得私法保护的最主要也是最现实的问题,本文分别从违章建筑的内涵、分类及其产生原因,违章建筑法律地位的不同学说,违章建筑的占有保护以及违章建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意在确定违章建筑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可以获得的保护,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明确违章建筑承租人应当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本文第一章为违章建筑及其产生原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违章建筑的内涵,对于违章建筑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本文中综合考虑了违章建筑的性质和特征总结归纳出了对于违章建筑的定义。第二部分是违章建筑的分类,从违章建筑的出资建造人是否享有违章建筑所占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等分类方式将违章建筑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别。第三部分是违章建筑产生的原因,分别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包括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和法制观念原因,内部原因包括相关规定的不透明、不公开和法律制度不完备等原因。本文第二章为违章建筑的法律地位,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个方面是对当前理论界对违章建筑法律地位各种学说的辨析,对于违章建筑的法律地位,当前理论界主要有无所有权说、不动产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不完全物权说和占有说等五种不同的学说。第二方面具体阐述了笔者比较支持的观点——不动产所有权说,从违章建筑的物理属性、法律属性及所有权制度的目的等方面论述了违章建筑应当享有不动产的理论依据,同时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论述,从而阐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下,违章建筑没有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本文第三章是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保护,违章建筑可以通过占有制度来获得一部分的保护,本章分别从占有制度、占有制度下违章建筑建造人所享有的权利两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在占有制度下保护违章建筑的合法权利。本文第四章对实践中违章建筑经常发生纠纷的租赁行为中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进行了论述,分别从承租人合同的履行和利益平衡原则两个方面论述了违章建筑承租人应该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对于违章建筑的租金问题不应与合法建筑相等同,可从其他方面对其租金请求权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