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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在我国长期以来的诉讼理念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奉行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为了追求实体上的绝对公正,证据可以随时提出,法庭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可以多次重复开庭,使证据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大量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病,法院的权威受到损害,司法公正受到影响,“证据随时提出”已成为民事诉讼急待完善的一处“硬伤”。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对举证时限制度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民事诉讼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迈进了一大步。它的建立促使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积极举证,大大提高了民事审判效率,进一步完善了民事审前程序,推动了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进程。因此,对举证时限制度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极具意义的。然而,由于举证时限制度刚刚在我国建立不久,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还有待深化,尤其是在逾期举证的情况下将会导致证据失权的规定,与发现案件真实的诉讼目的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构成潜在威胁,致使证据失权这一法律后果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争议。如何在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的基点,成为完善这项制度的热点。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在平衡公正与效率之后做出“均衡”的理性选择,对重新构建我国民事逾期举证法律后果进行了探讨,以完善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探讨举证时限制度概念入手,介绍了我国民事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基本内容及建立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考察了我国目前逾期举证法律后果实施的状况,对持不同做法的理由进行了评价,指出了我国现有的逾期举证法律后果规定中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对美、德、日、法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逾期举证法律后果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及对比总结,找出存在差异的深层次原因,力争为我国民事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第四部分在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过程中对我国民事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规定提出了相应的完善与具体构想,特别是在重构我国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方面,应做多元化的立法思考,以此探寻缜密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良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