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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标志着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正式确立,民事案件案由的选择和适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此后的十多年间,民事案件案由经历数次修改和增加,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案由体系。“案由”一词在司法实务中应用广泛,从立案、审理、结案到案件执行,均需要表述案件案由,案由的作用和功能不只表现于形式方面,实质上,民事案件案由具有法院管理和诉讼标的两方面的功能,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管理工作帮助很大,也指引、影响着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然而,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理论基础薄弱,案由体系也不尽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还未建立起来,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削减了其作用的发挥。为此,本文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依据,梳理和探讨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在理解理论和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发现案由制度面临的困境,全面探析民事案件案由的功能和作用,以期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同时,提出完善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的建议,以使其价值和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本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的基本理论。民事案件案由包含于案件名称之中,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进行浓缩和提炼的结果,具有法定性、高度概括性、稳定性的特征。截至目前,我国共有852个不同种类的案由。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主体为人民法院,其以当事人间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案情、诉的形态等要素为根据综合确定案件的案由。第二部分主要是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对案由规则的评价、反思。首先,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近似制度相比,我国的民事案件案由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不仅内容丰富、完备,而且在诉讼和管理方面有重要作用。其次,我国民事案件案由的立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满足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需要,但也有不足之处,如体系设置脱离学理、分类有交叉、编排顺序有混乱现象、部分案由名称设置不准确、缺少配套的适用规则等问题。第三部分为民事案件案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及适用现状。民事案件案由制度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对当事人来说,案由可以影响案件的管辖法院,便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了解案情,决定举证如何分配,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对人民法院来说,依据案由能够对案件进行诉前分流,诉后分类整理,法官可以案由为指引理清案情、检索法律。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都未意识到案由的重要性,甚至出现越级适用、随意创制案由等现象。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的建议。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适用民事法律规制的案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排逻辑进行调整,其余案由按照先一般后特别,先民事后商事,先人格法律关系后财产法律关系的原则进行调整。第二,实行“宽进严出”的案由适用规则,以解决立案案由确定不准确的问题。第三,针对实务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应健全新类型案由上报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该案案由。第四,确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以提高立案案由的准确度。第五,建立立案案由异议制度和规则,当事人可对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查,以平衡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案由确定方面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