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责任分配 ——以“XJ合作社与S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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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制度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的秩序与安全,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也能促进交易达成,实现经济增长。尤其是连带共同保证,因为既满足债务人对融资的需求,又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被广泛运用。但由于法律中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的规定并不多,实务中对一些法条的理解又产生了分歧,导致关于多个连带担保人责任分配的争议日渐增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出台以后,改变了一些原来适用担保的规则,使得之前的一些涉及连带担保人责任承担的观点不得不重新开始思量。比如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要想主张权利的行为及于其他保证人,应负担什么义务连带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还有是否应当维护保证人的知情权等问题上,仍需要进一步地理解与分析。本文以在法院实习接触的一起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为例,评析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1、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约束其他保证人。2、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期间是否影响诉讼时效。探讨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应如何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分配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担交易成本,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一方面,在债权人与保证人设定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时,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时告知其他连带保证人,以便保证人之间知晓彼此的存在,能够快速地协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担保份额,在发生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更快实现;另一方面,保证人应当通过相应的渠道和网站,公布基本信息,保证债权人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知晓保证人的实际情况,审查保证人资格,确保在设立合同和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都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即通过平衡和限制债权人、保证人权利,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之义。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选择分析此例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的原因及实际参考意义;第二部分是简单的案情介绍,以及总结案件两个争议焦点;第三部分是结合案情逐一评析争议焦点,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论证观点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是对本案的总结,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及建议,希望能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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