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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农村与城镇发展的落差,破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桎梏,使我国土地资源能够满足土地市场的经济需求,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政策,实现农民集体土地的最大化利用,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阶段性、区域性的试点工作。在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政策目标之下,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为土地资源应该得到充分的利用,以解决我国目前用地市场紧缺、供地资源有限、城镇土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使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在拥有大量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享受其带来的增值收益,减少贫富差距。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之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受到了制度限制,隐性交易与公开市场并存,实践层面与理论制度发生矛盾,农民权益不能得到根本性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经开始施行,该修正案打破了以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在入市条件、规则、内容方面给予了相关的法律路径,但尚有不完善的地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入市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无法在该法中体现,需要民法进行完备的制度架构。民法作为权利基础性法律,应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顺利入市提供制度保障,在民法构造上完善权力配置,以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属明晰、权利要素确定的状态下进入市场流转。论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研究情况,以及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点。我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收益分配主体资格及分配制度内容、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规则方面的研究。而国外学者关注焦点集中于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流转制度以及土地制度变迁理论方面。此外,本部分对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点予以了梳理。第二部分主要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一般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界定及其由来;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本部分立足于政策和制度,说明虽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被物权法所明确规定,但其应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基于出让等方式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谓入市,实际上是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放开的产物。土地产权理论、土地供需理论、收益分配公平理论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理论依据,而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制度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治理隐性土地市场、保障农民和集体利益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从实践出发评述了目前我国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历史变迁以及改革试点的情况,综合几个省份的试点情况分析在入市主体、入市项目、入市交易程序的工作状况,并梳理总结出入市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地政策不统一、交易机制不完善以及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方面。而上述问题与我国缺乏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民事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第四部分从民法视野出发,论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民法制度构造方面存在的缺陷。一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权利制度不完善,体现在其物权性质的不明确以及权能内容的模糊。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主体和客体制度不完善。体现在一是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出让主体不明确;二是现行制度将入市客体限制在集体建设用地,限制了入市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三是交易机制不健全,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上存在着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的不健全。四是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收益分配主体不明确,收益分配规则缺失等。文章第五部分针对当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在民法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认为在明确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兼顾资源利用与保护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首先应当确立基于出让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内容,并应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其次,确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及实施主体,并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以宅基地是否具有福利性为基准划分其能否成为入市客体范畴。再次,完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规则,并提出权利期满时土地所有权人可无偿收回使用权。最后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确立分配主体资格,明确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间、以及成员内部间的分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