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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团关联担保,特指发生在公司集团关联方之间的担保型关联交易。作为一类特殊化的关联交易形式,公司集团关联担保的出现与传统单体公司的演变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不无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实现集团资金融通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对节约交易成本、发挥规模经济效益都有重要意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规范时并不能一律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应当是非公允的公司集团关联担保行为。在公司集团内部,基于控制与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联系,关联担保可能成为控制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从属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以及成员公司滥用关联关系,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手段,引发多种利益冲突。对此,本文拟从公司集团关联担保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国内外理论研究和法律调整的现状和有益经验,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就如何完善我国对公司集团关联担保的法律调整,依次从如下五个部分进行探索性研究。第一部分:从理论角度阐述公司集团关联担保的基本问题,对公司集团和公司集团关联担保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公司集团关联担保与一般关联担保的异同,旨在为后文论述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存在之合理性和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对公司集团关联担保进行价值判断,从规制对象、存在问题的角度重点阐述了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规范非公允公司集团关联担保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分析我国就公司集团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现状和存在问题。随后,通过对域外涉及公司集团和关联交易法律调整的比较研究,探索“深石原则”、“揭开公司面纱”等公司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集团关联担保法律调整的启示和借鉴。第五部分:最后,重点从强化控制公司信义义务、严格行为规范、完善责任机制及事后救济措施的角度,结合域外公司制度的有益经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思考完善我国公司集团关联担保法律调整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