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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足协)处罚的问题研究,自2002年长春亚泰状告足协开始便不曾间断。以往,我们较于偏重对足协处罚的法律制度建设——当然这是很有必要的,却忽略了足协国家体制内的身份及其处罚运行机制的生成过程。在国家力行深化体制改革和法治化建设进程的推动下,将国家管理足球事业的一部分权力有效转移给足协,分解成为足协的组织权力和管理权力,能够有效与国家权力相制衡并为足协发展获取一个更为宽容、独立、自治的环境。放权让足协获得独立身份,并非完全排斥政府权力对足协的参与管理和限制,而是要从法治化的高度将足协自治的处罚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使处罚获得充分的合法性。足协处罚的法治化构建,在实质上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本文立足于剖析足协在现实中尴尬身份的境遇以及处罚所面对的一系列困境,为处罚的合法性出路提供建议。本文在结构设计上分五章内容。第一章,从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这一经典案例入手,对案件回顾并反思足协处罚在现实中的困惑,包括处罚主体地位不明、处罚性质不定、处罚的合法性缺失等问题。第二章,理清足协的成立和发展过程中性质的转变以及文本意义上的性质与实践中身份的模糊碰撞所造成的处罚性质的模棱两可,确定足协的主体身份是具有官方背景的、不纯粹的社会团体;从足协2011至2012年的处罚现状分析,来分析足协处罚的行使状况;确定足协处罚不是承担法律责任,亦不是行政处罚,其性质是依法自治性的纪律处罚。第三章,通过对“合法性”概念的界定,分析足协处罚遭遇合法性质疑的因素,具体包括处罚罚则、处罚性质、处罚方式、处罚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不足和缺失。第四章,为足协处罚获取合法性提供程序性建议,包括从界定足协处罚权的行使界限、罚则的设定、处罚的实施、处罚的救济等方面提出一个合法化的制度设计,以达到法治下自治的追求。结语部分,重申本文观点:独立是足协处罚的立身之本,法治是足协处罚的合法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