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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旨在对接资本与创新,破解中小企业尤其是高风险、高科技、高成长性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困局。风险投资合同,即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签订的以风险投资家提供股权投资、参与公司治理、实现投资回报为内容的系列合同。它打破了标准的公司利益与控制权分配格局,形成了创业企业独有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合同及其架构的创业企业治理回应了内含于风险投资中的极端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问题。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大本营,是我国风险投资实践的借鉴对象。本文旨在剖析美国风险投资合同条款承载的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的安排和设计,从包容、促成、保护风险投资参与方此种安排和设计的角度评析公司、合同等法律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功能、角色,探索化解创业企业股东间冲突的最佳路径,并尝试发掘以高风险、高度不确定性为特质的创业企业有别于大型公司的独有法律制度需求以及公司法学研究视角。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四部分:美国风险投资合同的品格:适应性效率。风险投资合同是创业企业家的融资需求和风险投资家的投资偏好相结合的产物。基于风险投资中的辛迪加策略,在同一创业企业中往往存在不同的风险投资者。创业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是闭锁公司。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大本营,其成功秘诀在于公司法律及其制度环境所达成的风险承受力。其鼓励、推动尝试和冒险的制度品质契合了创业企业的制度需求。不同于代理成本理论,适应性效率理论动态地解释和评价了公司法制如何适应公司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以促成创业和创新。美国风险投资合同条款的载体: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优先股是美国风险投资实践中通用的投融资工具,是风险投资合同条款的载体。关于优先股在美国风险投资中的广泛使用,税法解释不仅其内在依据是反事实的,对优先股在创业企业中所发挥功能的观察也是片面的。优先股制度完美地契合了适应性效率。优先股所提供的灵活性容纳了融资过程中投资属性的差异,迎合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了企业控制权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转移,提供了企业权力在投资者之间配置的必要张力,从而促成了资本与创意的结合。美国关于公司创设不同种类股份的规定已经打破了称谓、概念上的局限,促成了公司融资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美国风险投资合同条款研究:条款网络。董事选任条款在我国的实现路径为表决权拘束协议。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以分配董事席位为目的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应属有效,强制履行应是主要救济方法。保护性条款赋予风险投资家一票否决权。它是创业企业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纠偏机制,使风险投资家的资本得以“出山”。对风险投资家持有的股权(份)进行估值时面临严重的信息壁垒问题,反稀释条款回应了这一问题。它的价格调整机制能够校正信息问题所带来的估值偏差,促成投资者因应企业业绩的变化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我国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公司资本制度使回赎权条款难以操作,风险投资参与方合理的商业诉求无法得到回应。领售权条款从根本上说是财产权自由处分这一私法原则的体现,应认可其效力。否定领售权利人的利己行为、将其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绝对化是不可取的。对赌条款创造了社会价值,条款双方的利益具有一致性,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应属有效。实证研究方法是美国风险投资合同研究的重要甚至是主导研究方法。一方面这些数据可资利用,另一方面在样本收集、样本构成等角度具有方法论上的启示意义。董事选任、投票权、分阶段投资、回赎权等条款形成的条款网络实现了控制理论下因应情势的变化将企业控制权配置给具有恰当激励的一方。在平衡激励投资者进行有效监控与保证投资流动性方面,保护性条款、回赎权条款、领售权条款发挥了关键作用。美国风险投资合同纠纷:创业企业中股东间冲突的化解路径。创业企业高风险的特性以及创业企业家与风险投资家的关系结构使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在创业企业遭遇困境时易被激化。美国司法实践“顺从”控制股东的作法一方面尊重了信义义务的本质以及创业企业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集中反映了司法裁判在化解创业企业股东间冲突方面的局限性。适应性效率理论为司法裁判如何对待私人秩序、如何在克制与能动之间寻求平衡以保护预期、促成冒险提供了指引。创新公司治理机制是应对此问题的根本出路。不同于公众公司,独立董事在创业企业中发挥了打破平局、裁断纠纷的功能。从公众公司延伸到创业企业的独立董事机制是一种更为有效且成本更低的股东间冲突的内部化解机制。其中,任命条款和声誉机制支撑了独立董事机制的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