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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外观设计对相关产品的销售非常重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大量发生。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国于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2010年2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了修改,然而作为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本文以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为中心,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制度。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界定了外观设计的概念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第二、三和四章分别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主体标准;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客体判断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判断方式三方面来论述。这三个方面也是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司法实务中较有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主体标准上应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其与外观设计确权程序中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表述一致却又有不同的内涵。同时在侵权判定中应对“一般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应作一个准确的理解和界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可以分为三个步骤:被侵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进行准确判定首先要考虑的因素;然后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最后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方式上,应当主要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和要部对比法,再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直接观察、隔离对比和交叉对比判断方法综合判断。文章最后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提出了几点建议和看法,特别提出对于确权判断标准和侵权判断标准,基于两者不同的侧重点和程序性质,应将其作一个明确的区分和界定;对于外观设计以产品类别作为判断基础应有所突破,以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理论,为司法实务作出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