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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中止犯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博士论文。全文共五章,约21万字。 第一章 首先简单介绍了中止犯的中外立法概括。在此基础上,对中止犯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重新作了界定和阐述。本文将中止犯定义为,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与传统理论将中止犯的特征与中止犯的成立条件(要件)不加区分不同,本文认为中止犯的特征应该在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相区别或者说中止犯特有性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因此它不必包括成立中止犯的所有条件或要件,本文由此赋予了中止犯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特征以新的含义。关于中止犯的类型,本文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划分。关于中止犯的减免刑罚的根据(中止犯的法的性格)问题,本文在全面介绍、分析德日与我国相关学说的基础上,认为奖赏理论是德国刑法对中止犯免除刑罚的根据;违法性、责任减少说与刑事政策说并用的结合说是日本刑法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社会危害减小说、人身危险性减小说与刑事政策说的结合说是我国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另外,关于中止犯的存在范围问题,本文认为,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停止形态,是一种结局,首先在时空上就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犯罪形态又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犯罪构成特定特征的类型化,中止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也必定严格受到犯罪构成的限制,即中止犯在罪体和罪责两个方面也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此,本文在这三个方面讨论了中止犯的存在范围。 第二章 研究中止犯成立要件的问题。该问题为中止犯理论的核心问题,它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出于中止犯是对已然犯罪的否定,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对立于先前的犯罪行为的考虑,本文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包括自动性与彻底性两个要素。关于自动性问题,通过对中外刑法理论在该问题上各种学说的比较研究,本文提出了自动性的本质就是“能而不欲”的观点,并给出了其认定标准,认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应尽量对自动性做出宽泛的解释,即行为人只要没有遇到“绝对障碍”,只要有作出抉择的意志自由而中止犯罪的,就是“能而不欲”,成立自动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司法实践中的中止犯自动性认定的有关疑难问题展开了讨论,如基于恐怖、惊愕而放弃犯行、等待有利时机而放弃犯行、基于嫌恶之情而放弃放行、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犯行、担心被发觉或被逮捕而放弃犯行、基于没有预料的障碍而放弃犯行等中止行为的认定。而彻底性,本文认为其本质为放弃故意,中止行为既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