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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外国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越来越常见。与此同时,外国人需要进行民事诉讼却又因经济困难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无法得到律师帮助、无法了解过于专业和晦涩的法律问题的情形也可能时常发生。国际司法救助制度,即是为了帮助确有经济困难的外国当事人顺利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而确立的一项救助制度。研究并通过研究完善国际司法救助制度,无疑给这些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利益和便利,并且更因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而保障和促进国际交流的顺畅进行。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各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在立法体例与制度的整体特质、司法救助的条件、司法救助的内容和实现方式、司法救助程序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为了使一国的司法救助能够真正惠及在该国进行诉讼的外国当事人,协调各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极为必要。本文正是立足于这样一个现实,试图从国际司法救助的发展源流出发,通过分析比较各国立法及国际性条约的规定,就国际司法救助的原则、实施条件、运作程序予以讨论,并对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国际司法救助制度提出建议。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正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追根溯源。任何制度都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国际司法救助亦不例外。该部分阐释了司法救助从“以慈善为基点的司法救助”到“以权利为本位的司法救助”再到国际司法救助的发展轨迹,并分析了国际司法救助在实践中的具体实现模式。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国际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是国际司法救助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本文认为,国际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人权保障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文中对这些基本原则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实体问题。探讨国际司法救助的具体要件,包括国际司法救助的案件范围、实施对象以及客观标准。其中实施对象采取更为包容的观点,将外国法人列入国际司法救助的救助对象之中,而客观标准则是寻求世界范围内的可操作性办法。第四部分,程序问题。程序是实体实现的保障。国际司法救助得以开展和顺利进行,也离不开程序的辅助。国际司法救助的程序主要包括管辖权的确定、救助申请的提交、救助条件的审查以及最终的救助实施,环环相扣不容间断。第五部分,设想和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国际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指出其问题和不完善之所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国际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体例选择,并就相关的特殊问题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