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孤儿作品由Orphan works一词直译而来,指经使用人合理勤勉搜索仍无法确定著作权人或者能确定著作权人但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的已经发表的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由于著作权自动保护且保护期限长的自身原因导致著作权人信息容易丢失,加之国民知识产权理念尚不成熟,在数字技术的催化下,孤儿作品如浪潮般涌来。目前,孤儿作品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一方面,美国、欧洲各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相继出台法律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各国学者也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我国目前还未出台相应立法,孤儿作品制度尚未确立。因此,孤儿作品的研究对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法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孤儿作品的保护为核心展开论述,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孤儿作品概述。具体阐述孤儿作品的概念、界定标准、产生的原因和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国外孤儿作品保护模式对比。美国最先提出“救济限制”模式,并确立了合理勤勉搜索的标准;加拿大、日本采取强制许可模式,通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北欧五国(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鼓励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开创了一种新型的授权制度——延伸性著作权集体许可制度。以国外关于孤儿作品的保护模式为视角,通过分析其优点和不足,为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设立提供学习经验。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与孤儿作品有关的规定进行分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阐述两条文对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积极意义,概括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为下文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是分析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立法动向,评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关孤儿作品的规定,明确我国的立法趋势。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建立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设想。包括设立行政机关强制许可制度,政府与民间组织联合建立作品数据库,同时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