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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制度是行政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明标准是是证据的内重要容,但是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理论所不同,行政程序证明标准发展缓慢,完全没有跟上行政程序发展的步伐。本文以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为题目,对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理论缺失的表征进行充分解析,分析了立法与实践,提出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体系的确立应当是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程序证明标准概念的提出,对证明标准追本溯源,分析了证明标准的内涵既不是绝对的客观真实真实,也不是绝对的法律真实,而是包括主客观相统一的客观真实,界定了行政程序证明标准并且分析了行政程序证明标准提出的必要性,分析了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而后分析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行政程序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厘清这两组组关系,对确定适用怎样的证明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行政程序证明标准,分析了域外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正当性,以期为我国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确立提供一些借鉴。结合行政程序的相关法律分析了我国目前法律中所规定了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出了目前法律中规定的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不科学,分析了在实践中,行政程序证明标准适用出现的问题包括“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部分”、“证明标准的单一”以及“证明标准的确定主体”都是存在问题的。第三部分是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构建,论述了影响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确定的因素。认为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建立应当要区分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考虑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证明对象的关系,考虑做出行政程序是所处的环境。创造性的提出了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首先得区分行政程序是否排除在行政诉讼审查之外的,排除在行政诉讼审查之外证明标准包括不可诉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和行政合理性事实的审查标准。受行政诉讼审查的行政程序证明标准应当是分层次递进的一个标准体系,这一证明标准体系,既可以适用在行政程序中,也可以适用在行政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