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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调解的传统方式是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之中。但近年来,律师作为调解员,中立、公平地主持调解的调解形式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并逐步发展。本文第一章为律师调解的概述,揭示了律师调解的内涵并对其作出了定义,分析了其在ADR体系和调解体系中的地位。本文认为律师调解是指在律师调解机构的执业律师的居中主持下,争议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律师调解是调解与律师主持ADR的交集,它属于民间调解的范畴,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形式并列。本文第二章阐释了律师调解的价值及比较优势。律师调解拥有维护社会和谐、缓解法院压力、节约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和增强救济时效等ADR共有价值,以及专业性价值、信任价值、业务拓展价值和律师社会价值等特有价值。同时,律师调解在灵活性、实效性、专业性等方面对诉讼、仲裁和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比较优势。本文第三章从可行性、原则定位、程序架构等方面论述了律师调解的运行。无论是现有法规政策还是律师业发展状况,都表明了建立运行律师调解制度是可行的。律师调解的特点要求其在运行时应当坚持中立、不公开、利益回避等原则。律师调解在运行流程上可大体分为受理、准备、实施、终止和履行等步骤,本章对其运行以简明扼要的流程图作出了阐述。本文第四章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分析了律师调解制度的若干重点问题。律师调解应由专门的机构承担,调解员的选择以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为主;受案范围应定位于“商事调解”,其案源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或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的委托;宜实行累进收费制,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与有关部门收费指导相结合;律师调解协议应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为其发展趋势。律师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共同转变观念,需要立法予以规制,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需要处理好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联动。律师调解是我国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它很好地平衡了社会对纠纷解决的专业性、灵活性、经济性、实效性等要求,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