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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委员会的设立是法国第五共和宪政实践的一大创造,这其中既有法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延续的因素,也有受现代宪法理论和实践影响的原因。总的来说,1958年宪法对于宪法委员会权限范围的设计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制宪者将其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上,并且以实现议会制度的理性化为其基本的初衷,宪法委员会是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被加以设计的。 在1958年宪法所规定的宪法委员会的职能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是对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这种随机性或强制性的合宪性审查使得宪法委员会得以在第五共和的宪政体制中有所作为并获得法国社会的认同和接受,这完全是宪法委员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其职能拓展与角色转换的结果。1971年关于结社自由的重要裁决以及1974年的宪法修改使得宪法委员会得以有机会超越1958年宪法的规定,其创造性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对合宪性审查依据的探索和突破上,“宪法团”理论的提出是对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总结与归纳,它比较妥善地解决了不同时代的法律文件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与不和谐,特别是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确定使得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得以由形式性审查转向实质性审查,并进而在人权保障领域发挥突出的作用,实现其由公共权力监督人向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人的转变。 在创造性的进行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同时,宪法委员会的活动也显示了一定的自制性,即宪法委员会在很多方面还是尊重制宪者原初的设计安排,比如宪法委员会对于公民投票方面的立场就一直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其在国际条约的宪法地位方面也拒绝做出突破性的裁决。这些自我约束的实践并没有使其权威性受到严重的损害,但是使一些重要的宪法问题的解决被搁置起来,并对其合宪性审查实践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构成了一定的障碍。 宪法委员会通过近半个世纪审慎稳健的运作,成功地实现了自己角色的转变和法律地位的提升,也促进了法国宪政秩序的实现与民主法治理念的转变。宪法至上性的确立,宪法对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与约束,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充分的保障,法律与权利的宪法化的实现等等,这些都离不开宪法委员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的发挥。 随着法国宪法实践的广泛深入的展开,宪法委员会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地显现出来,并日益成为法国法律界关注和质疑的焦点,比如提请主体的局限性问题,其合宪性审查过程的司法性不足的问题,这其中既有原始设计的不合理,也有宪法委员会消极自制实践的因素。目前,第五共和宪法已经经历了多次的修改,这些问题的解决也逐个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74年的宪法修改是对于宪法委员会制度的一次非常重要的完善,此后的1990年代宪法修改的尝试则无果而终。这些宪法修改活动是对1958年宪法所设计的宪政体制的更新和完善,也是法国第五共和宪法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得以继续保持活力和并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