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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在国际贸易中被长期而广泛采用。由于各国对于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导致英美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代理制度的法律定义完全不同。进出口间接代理制度是我国推行贸易代理制过程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建立在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又带有一定的行政性,随着《合同法》的出台,进出口间接代理制度逐渐被规范。本文主要有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就代理制度进行叙述,简明介绍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及传统英美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并简要述明我国的代理制度,并就我国进出口贸易间接代理制度的历史及现状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阐述了我国进出口代理法律制度,涉及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等。我国的进出口代理既包括直接代理,也可以是间接代理并已经初具雏形,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从立法体系上看不相协调之处很多,原则性较强条款尚不在少,因此直接影响到可操作性。作者结合案例,揭示了间接代理法律制度下隐藏的问题,并着重分析、研究进出口间接代理制度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第三部分作者根据现有的民法理论,就间接代理与行纪做了阐述。许多学说是将间接代理等同于行纪的,但是事实上,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个人认为这是我国民法学没有严格区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所造成。行纪关系作为间接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把行纪关系与代理制对立起来,不妥,将这两者等同,也不妥。第四部分作者针对进出口间接代理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一方面要求真正的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提出在起草《民法典》时,既要大胆地借鉴国际先进的代理立法经验、判例和学说,也要尽可能地把现行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有关代理制度的合理部分吸收到《民法典》之中。同时,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建议从规范操作入手,在不脱离进出口业务习惯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来防范进出口贸易间接代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形成一套有序的业务往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