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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具有两面性,刑法中的行为也一样,有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两种,本文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不作为具有行为性是刑法中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某种特定的义务而没实施,致使产生了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不作为犯又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种。作为犯违反了刑法的禁止规范,纯正不作为犯违反了刑法的命令规范。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纯正不作为犯都是对刑法命令规范的违反。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违反的命令规范是和禁止规范并存于一个裁判规范之中,而纯正不作为犯所违反的命令规范却是单独存在于一个裁判规范之中。二者表现在构成犯罪上的区别为;不纯正不作为所构成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而纯正不作为所构成的犯罪却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在理论方面的研究源于19世纪,直到现在,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研究仍倍受争议,大陆法系以等值性问题为核心来研究不作为犯理论,而我国大多数理论都是以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为基础来研究的,对等价性问题研究较少,因此,在本文中,作者首先阐述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基本情况,对不纯正不作为的概念做了定义: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有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它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总则中对其概括的进行了规定,没有明确化。其次分析了我国理论上一直研究的重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从而确定了作为义务的来源、依据等。在这个理论中,笔者试图分析一下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道德义务是否应当成为不作为犯义务的来源,它和法律上所要求的义务又有什么不同?笔者对此认为道德义务不应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因为法律义务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法要求人们去做的,是道德往往也要求的。但是,道德的范围要广,道德要求人们去做的,法不一定要求。再次对我们现在研究较少的等价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分析了等价性产生和发展、判断标准以及我国目前的犯罪体系下如何解决等价性问题。本文还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联系,以及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吗?如果不违法我们又怎么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最后,笔者通过世界上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和处理方法,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大胆的提出了应当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立法的建议。希望本文的写作可以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起一些助推之力,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