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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闻与法律的关系日益紧密,新闻侵权官司也大量出现,新闻侵权官司是新闻传播活动同公民、法人人格权之间发生冲突,要求法律予以调整的活动。这一方面说明全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显示出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大。新闻自由是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个人的充分发展发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人格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是以身体和精神活动的安全和完整为客体,且以维护主体的自由、尊严、安全为目的的,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就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促进个人的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手段。当新闻自由与公民人格权发生冲突时,两种权利孰轻孰重?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本文围绕新闻侵权的一般理论、基本特征运用概念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比较方法,分三个部分对我国新闻侵权的基本理论、形式、特征、种类、救济方式等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后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拙见。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探讨新闻侵权的一般理论。首先从法理上对新闻侵权涉及到的基本概念比如新闻、侵权和侵权行为进行界定。然后是对新闻侵权的定义、构成要件、特点和侵权损害救济方式的分析。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其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新闻作品有违法性,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因果关系表现为受害人可以被指认,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侵权的特点体现在新闻侵权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当新闻侵权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有非财产性救济方式和损害赔偿两大块。 第二部分,新闻侵权最为典型的三种类型,即: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与新闻侵害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实际上是人格尊严权的几个具体表现,分别从不同方面维护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