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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自人类组建家庭就伴随着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暴力行为和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严重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健康。由于长期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及社会伦理的束缚,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受到暴力侵害时往往选择默默忍受,人们也习惯将家庭暴力定位于隐私的范畴,并不愿意过多干涉。家庭暴力案件隐蔽、私密的特点,使公权力在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时明显滞后、怠于行使权力,通常只有在家庭暴力升级为刑事犯罪案件时,才会介入。追究加害者或“以暴抗暴”的原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刑事责任。然而,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元素,其内部的健康与否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暴力的产生对家庭与社会的危害都不可小觑。家庭暴力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是一种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持续的暴力行为。与常见的社会暴力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侵犯法益的不同等方面,家庭暴力犯罪应当与其他暴力犯罪区别对待。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家庭暴力犯罪与其他社会暴力犯罪并无明显区别。在定罪方面,家庭暴力犯罪与社会暴力犯罪规定在同一罪名之中。在量刑方面,仅有家庭成员之间犯罪从轻处罚的司法解释。这种规定不利于保护家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更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家庭暴力罪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通过对家庭成员实施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胁迫、性暴力等各种暴力手段,以达到对家庭成员控制的目的,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以及性权利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家庭暴力犯罪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性自主权等。另外,破坏了婚姻家庭秩序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平等权是家庭暴力罪特有的犯罪客体。家庭暴力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实施暴力行为。犯罪主体是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要正确处理家庭暴力罪与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界限。可以将“受虐妇女综合症”引入我国刑法体系当中,保护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选择“以暴制暴”抗拒暴力的家庭成员。对家庭暴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因为对家庭成员的侵害行为隐性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即家庭成员关系,对于被害人愿意谅解被告人的,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本文按照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原则,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阐述了影响家庭暴力的因素,力求对家庭暴力犯罪的研究做出一个严谨、详尽的阐述和分析。论述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概述,首先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犯罪的基本内涵予以界定,主要从主体类型和行为方式两个角度展开;其次阐述了我国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家庭暴力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梳理。第三部分,选取引人深思的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例形式揭示家庭暴力犯罪的具体认定,并且针对具体家庭暴力犯罪进行分析。通过对案件涉及的有关家庭暴力的透视,梳理出案件引发的焦点问题。第四部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理原则进行归纳,主要从家庭暴力的案件受理原则和定罪处罚原则两方面进行总结。第五部分,针对当前家暴案件证据规则的适用现状,从证据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以增加证据种类、确立优势证明标准、明确举证义务、重视间接证据的运用等作为着力点进行阐述和论证,提出了完善家庭暴力案件证据规则的有关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适用提供参考。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