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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惩罚不法商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知假买假者正是通过惩罚性赔偿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在明知道将会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依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针对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目前只有《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明确肯定了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但是对于食品、药品之外的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讨论的正是食品、药品领域外的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食品、药品领域外知假买假的情况,各地法院也意见不一,有的法院赞成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的法院反对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谈到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论界对此也是争论不休,存在三种观点:赞成说、反对说、折中说。持赞成观点的学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属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生活消费是客观判断,不应该以购买者主观动机作为考量标准。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具体的欺诈行为,就构成欺诈。知假买假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知假买假中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具有牟利性,与生活消费的界定相差甚远。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只能说明经营者有欺诈性,并不构成欺诈,从而否定了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持折中观点的学者认为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不能一概而论,职业打假公司是具有营利性质的“专业团队”,自然不符合生活消费的目的,对于个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应该受到《消法》保护。通过利益考量认为无论是个人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都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知假买假者不在《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所界定的生活消费范畴之内,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具有牟利性,与金融消费者存在不同,金融消费者获取的经济利益是产品自带的增值属性,而知假买假谋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产品自身具有的投资增值功能。另外在知假买假中经营者虽然具有欺诈性,但并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不存在相对人因为一方的欺诈性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不符合真实想法的意思表示。最后知假买假行为违背了禁反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与瑕疵担保免除责任存在一定的适用矛盾。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风险,道德风险。建议针对食品、药品领域外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对此予以明确,建议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求偿权转让制度、加强对假冒伪劣经营者的监管和惩罚力度等方法实现一定的打假目的,另外设立职业打假人社会准入制度,以期用更加合理有效的方法维护消费者利益,惩戒不法商贩,构建和谐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