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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问题一直以来都困扰着各国政府,尤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腐败分子的跨境流窜,腐败资产的全球性隐匿,反腐追赃已然成了一个全球性问题。为了应对腐败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运而生,并得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我国也在2005年正式批准生效了该公约。然而公约的生效却没有如预计的那样为我国的境外反腐追赃带来实质性的帮助。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我国腐败官员外逃的问题积弊己久,非一朝一夕可以根治;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我国缺少针对被告人缺席时的审判制度。当被告人外逃时,我国的诉讼程序只能陷入停滞。缺少相应的程序,使得我国的国际反腐追赃雪上加霜。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中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旨在被告人缺席时,可以仅针对涉案财产进行审判。这是一个过渡性的程序。然而经过6年多的司法实践,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没有承担起它的历史使命。由于该程序立案难,调查取证难,程序启动难、周期长,审判难,域外执行难等原因使得其在实践里被司法机关实质性的束之高阁。面对着越来越严峻的反腐态势,建立真正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时机逐渐成熟。缺席审判制度可以弥补我国单一诉讼制度的不足,可以应对严峻的腐败现状,可以更好的和国际反腐公约衔接,便于国际司法协助的开展。基于这些考量,2018年我国正式在刑诉法修改时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缺席审判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其在全球的多个国家都己得到建立。它的法理基础,如维护本国司法主权、符合本国控诉原则与起诉法定原则要求、诉讼效率的体现、可与人权保障原则平衡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般认可。2018年在我国建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我国首次建立真正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一个初具雏形的新制度,其必然将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就目前学界、司法实践部门的反馈来看,对缺席审判制度的质疑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缺席审判程序性规范的适用范围问题、法律援助制度适用的合理性问题、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法条竞合的问题、为了财产追回而需要制度配套的问题、实质告知的问题、异议权的问题。本文就这些质疑,尝试性的提出应对完善的方案,从对常见问题的解释、立法解释和立法技术的完善以及配套措施的跟进这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可以为缺席审判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