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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是世界各国目前最为关注的环境问题,生物多样性不仅涉及到生态、遗传等环境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科学、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生物多样性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多年来,由于人们重视对经济发展的建设,各国都曾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从而导致了现在诸多的环境问题,环境破坏导致的生态问题不断加剧,严重地影响着生态系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也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曾经我国不仅生态环境良好,生物资源种类繁多,环境效益也特别好。但是由于多年来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被破坏,生物多样性种类减少,外来生物入侵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生态系统的恢复和进一步发展。所以,如何恢复生态环境和增加生物多样性的种类,是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环境工作之一。一直以来,我国也在不断寻找和制定能够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国家不仅采取了制定各项环保政策,进一步以立法来强化责任,加强对环境保护宣传的力度,这些工作使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为了能够使我国在国际上发挥大国责任,凸显大国地位,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于我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力求找到能够完善的办法。本篇文章从国内和国外的研究情况入手,分析了现如今国内外各专家的研究成果,并总结出我国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原因。同时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从生物多样性的基本内涵出发,概括了学者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不同定义,论述了生物多样性的直接、间接和潜在价值,从风险预防、谨慎利用和综合管理方面分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指导原则。着重介绍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别从产权制度、监管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监测制度、基金保障制度、生态廊道制度和公众参与方面进行分析。在介绍了主要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外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从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中吸取可借鉴的宝贵经验。文章最重要的部分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明确生物资源产权制度,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监督;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和基金保障制度,加快建设生态廊道制度以及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以求在完善各种制度的同时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