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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该原则自诞生以来,已得到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普遍承认和广泛适用,并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支柱之一,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也将其明文规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物权法定原则保守僵化的一面逐渐显现,在学界已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这一问题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也争论不断。有的学者认为应废除物权法定原则,奉行物权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多数学者主张应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但应对其进行缓和。立法并不能终结理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正确理解物权法定原则,如何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无论对理论探索还是对司法实践都至关重要。因此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探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一定实践意义。本文拟从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入手,层层深入,剖析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理由和现实意义,评析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各种学说,并深入分析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由的关系,指出我国应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不动摇,同时用司法解释的方法来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性。除导言和结语外,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理论,第二部分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废思考及对策,第三部分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由的关系。在第一部分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理论中,首先,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前提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分析有关物权法定原则含义的各种学说,对物权法定原则做出界定,指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物权法定原则规范的对象,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在第二部分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废思考及对策中,首先,对物权法定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中的表现进行评述,推导出其存在的价值和现实意义。其次,通过分析各种否定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得出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再次,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各种缓和方法进行比较,着重分析了若我国采行习惯法物权将面临的理论及实践上的难题,指出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性才是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在第三部分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由的关系中,首先,从总体上对两者的关系加以把握,指出尽管物权法定原则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进行了某些限制,但其并没有违反私法自治的原则,反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意思自由。其次,分两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指明了特定情况下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由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