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重大,受害者众多,侵权人难以认定等原因,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不能有效的救济受害人。而污染企业难以承受金额巨大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严峻现实,迫切需要我们从新的理论视角和制度设计来寻找救济受害人的新途径。通过企业互助基金制度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已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新途径。时至今日,该制度在日本矿业法和国际石油赔偿基金中有所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本文将针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本文以企业互助基金为研究对象,采用了文献归纳法、比较法和理论联系实际法,在借鉴日本公积金和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拓展研究视角,加强理论研究,对企业互助基金进行了针对性的细致分析。研究成果主要包括:1.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将企业互助基金制度与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其他实现方式如环境责任保险、公共补偿基金制度、提存金制度的比较辨析,更深入、更细致的探讨、掌握这一制度。2.通过考察企业互助基金制度发展较好的日本公积金和国际石油污染赔偿基金资金来源加以介绍,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要拓展我国企业互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以更加有效地救济环境损害的受害人。3.探讨了基金的组织形式,并且在专门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和基金会法人三种组织模式中选择了适合我国发展的的基金会模式:行业协会和基金会法人,并对基金会法人的组织结构进行了介绍。4.提出如何构建我国的企业互助基金制度,主要围绕企业互助基金的赔偿、支付和监督体系展开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并且认为在管理上需要建立规范的赔偿程序和监督体系,并明确了基金支付条件、赔偿范围等有关问题。对于我国环境侵权的日益严峻性,受害人权益急需要通过新的救济手段获得保护,本文也是在设想通过理论制度创新的背景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互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