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就迎来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如深入推进网上信访、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等等。改革的方向及重点是国家信访局提出的“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目标。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正是此轮大刀阔斧的改革中较为重要且“吸睛”的举措之一,它在“诉访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将信访程序与行政处理程序剥离开来,要求所有的事项均在法律规定的途径内解决,破解了信访工作一直以来面临的“小马拉大车”“大包大揽”的困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在制度设计及预期目标上都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运行一段时间以来,依法分类处理制度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权,明晰了信访部门法定职权边界,提高了矛盾解决效率。与此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一些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未及时分流,一些应当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的诉求错误得适用分类处理,一些已经分流至法定途径的诉求未得到行政职权部门有效的解决,还有依法分类处理制度的督查机制不完善,督查效果有限等问题,使依法分类处理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对此,笔者根据J区实践情况,梳理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立法层面上看,目前依法分类处理工作主要依据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诉求工作规则》的部分条文欠缺实际操作性,如对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后续监督条文,由信访工作机构作为督查主体,督查本级及下级行政机关的依法分类处理实效,信访工作机构既作了“裁判员”又作了“运动员”,无益于工作的推动。此外,现行制度对行政机关内部依法分类处理情况的自查自纠缺乏细化的规定,行政机关内部的信访部门将分类处理的投诉请求转交至相关业务部门后,如何确保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值得立法层面再深入研究。从行政层面看,行政机关作为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第一主体,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分类处理的正常开展,如行政机关法治观念不强,个别行政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要求较高,一旦程序或实体上出现偏差,将面临较高的涉诉风险,相比之下,进行信访答复则较为容易,且信访答复多为不可诉,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更愿以信访答复替代行政履职行为。此外,行政机关内部信访部门及业务部门的配合不顺、工作力量配备不足等问题均影响了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效果。从社会层面看,当前,社会大众对信访功能过度解读,不断扩张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将信访作为专业化解纠纷和提供救济的途径。对法定救济渠道,一些群众因经济、时间等各方面因素,不愿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一些群众因受“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等思维误区的影响,短期内难以真正实现向法治思维的转变。通过对问题原因的分析,笔者建议从立法、行政、社会三个层面进行完善,立法层面,建议增设督查主体,引入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参与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作的督查,通过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提高督查工作公信力。健全追责机制,在引入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督查的过程中,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开展追责。行政层面,建议完善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流程,成立分类审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行政机关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信访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律师等人员组成,对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除意见建议类事项以外,均由分类审定小组审议,明确处理途径,并上报至行政机关负责人审签,作出分类处理最终决定。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提升依法分类处理工作实效,可建立智能清单数据库,通过在数据库内输入关键词或是检索既往分类处理案例等方式,辅助判定投诉请求应导入的法定渠道,提升分类工作精准度。社会层面,应进一步加强对依法分类处理典型案例及法治理念的宣传,从根本上引导群众按照法定渠道反映自身诉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是信访制度改革的关键,是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核心,本文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提出对策,以期能更好发挥依法分类处理制度作用,推动提升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效,为实现“法治信访”新业态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