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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生活困难予以物质援助或技术培训,使其获得最基本生活保证和自谋生计能力的社会安全制度”。1644年,清朝建立,定都北京。清朝礼乐典制,多沿袭明制而设,社会救济制度亦然。有清一代,北京建立并维持了清朝最为完善的社会救济制度。晚清时期,随着国家财力的下降,民众的贫困,外来新式救济思想的传播,北京社会救济制度开始了向近代化的转型。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前有绪言,后有结语。绪言:缕析社会救济等相关概念,介绍研究动态和本文的思路、结构以及创新点。第一章:概述清代北京社会救济制度的全貌。清代社会救济制度的指导思想以实施仁政为特点,救济方法上以提供物质支持为主,救济对象以老弱病残嫠幼及灾民为主,内容主要分为济贫和救灾两大方面。清代北京救济贫民的日常措施主要有:养济院、育婴堂、栖流所、留养局和各类绅办善堂。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废疾”等不能“自食其力以谋生者”。育婴堂是收养弃婴的救济机构。栖流所是设在京城内专门收养“无依流民及街衢病人”的机构。留养局是直隶地区自乾隆年间普遍设立的收养外地贫民、流民的季节性救济机构,减轻了北京社会救济体系承担外来流民的压力。此外,绅办善堂五花八门,均以救济贫弱群体为任。清代北京救济灾民的措施主要有:轻灾蠲缓租赋,灾害急重时发放赈济钱物,开设粥厂、暖厂,灾后进行春抚、冬抚。平粜则是平抑粮价的措施。清代北京应对外来饥民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在京师外围设置粥厂、暖厂收养饥民,尽量避免饥民入城;对入城者暂时安置在粥厂、暖厂等场所妥为收养;灾情过后,通常将其遣返回籍。清政府对北京社会救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漕运、各地协济社会救济资金等。晚清时期,顺天府备荒经费的设立,结束了北京社会救济无常款的历史,提高了北京应对灾荒的救济能力。第二章:平粜是清代社会救济制度中对北京市民生活影响最大的救济措施之一。灾荒到来,青黄不接、奸商囤积、来粮减少,都会导致北京粮食价格的上涨。此时政府往往采取各种措施筹集粮食,低价出售抑制粮价。晚清时期,随着北运漕粮数量的减少,平粜频繁举办。平粜粮源包括京仓米、截漕米、采买米和绅助米等;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发。平粜局所按照各城区均衡分布的原则设置。由于制度缺陷,平粜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平粜主要归属五城察院和顺天府主办,两者在平粜准备、实施的过程中须配合协商。为了确保平粜的顺利进行,清代设立了较为系统的稽查制度,对在事官员和购米百姓进行监督。第三章:粥厂是清代北京影响最大、实施最广的社会救济措施之一。顺治九年即确立了北京冬春季节定期开办粥厂的制度。晚清时期北京的粥厂增至数十所,成为极贫百姓赖以越冬度荒的保障。北京的粥厂分为官办和绅办两大类,分别归属五城察院和顺天府管辖。每至粥厂开办之期,主管部门请朝廷为所辖粥厂拨发米石。官办粥厂的经费和米石均来自官府拨发,官助绅办者则有部分来自官府拨发,余为绅士自筹。清政府为了确保粥厂救济贫民的成效,设置了较为完善的稽查制度,防止官员舞弊、奸民冒领。第四章:晚清时期,随着政府财力的下降,官员队伍的腐败,官办社会救济弊端丛生,救济能力下降。光绪初年,南方“义赈”在北京的社会救济中的地位有了很大提升。顺天府尹周家楣鉴于官办赈济疲弊,对南方“义赈”绅士极为倚重,并在许多州县力主实行绅士为主的“官绅合赈”。周家楣对“义赈”的援引是在官赈不振的前提下的选择,代表了官方对“义赈”态度的变化,是“义赈”从自办到与官办合作的开端,同时也反映了官办救济改革的趋势。二十世纪初,清代社会救济制度步入了转型期。转型最突出的特点是确立了“教养兼施”的思想,增加了培训技术的“教”的救济方式,使有劳动能力的受救济者掌握谋生的本领,出局后不再接受救济,自谋生路。这一转变标志着晚清社会救济制度中指导思想的飞跃,社会救济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转型的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减少粥厂数量:保有少量粥厂对无劳动能力者实施养恤,其余粥厂或停或转;转型的粥厂一般改为教授贫民工艺技术的教养局和教养工厂;二是新设了部分教养局和教养工厂;三是新设一批工艺局所,这些局厂以发展工艺为主要目标,同时给贫民提供宝贵的就业机会,也具备社会救济的职能。此外,清末设置的收养轻罪人犯在其中学习技艺的习艺所,从广义上说也是社会救济的举措。清末北京社会救济舞台上,1907年赈救江北受灾同胞的募赈活动是社会救济中的一个亮点。这次活动是社会力量、民间组织自发的,以救助“同胞”、“爱国爱群”为号召,采用登台演说、义演、出售难民图等新方式筹集赈款,汇寄灾区。尽管在规模和影响上没有超过南方“义赈”,但此次募赈活动摆脱了过去忠于朝廷、救灾行善的旧思想,其救同胞、爱国家的号召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结语:分析了晚清社会救济制度建设中取得的进步成就。晚清时期在构建多主体救济体系、专业救济机构的建设、教养兼施的救济方式、救济资金的社会化、专门化和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等方面均比清代前期有显著发展。这些新因素标志着晚清社会救济制度初步实现了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变。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不同程度的继承了晚清社会救济制度转型后的新因素,证明晚清社会救济制度转型是符合时代潮流的。二十世纪初,清政府极力推行各项改革,社会救济制度的转型包含其中。制度的进步并没有挽救政府的灭亡,细枝末节的改革不可能化腐朽为神奇。民主和法制才是遏止腐败的唯一途径,而这在清政府统治下是不可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