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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既具有财产法规范的属性也具有身份法规范的特质,处于两者交叉地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关系着数亿家庭的切身利益,关于夫妻共债的问题在我国已经不是个案问题,而是较为普遍的问题,债务是否能够妥善解决不仅关系个案的公平、家庭的稳定,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秩序。然而,因婚姻家事纠纷常常存在信息不易被外人所获取、非举债方不了解举债情况等问题,不论是从债权人角度还是对于非举债一方,两者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举证困难,致使基本事实无法得到清晰辨明。当事实存在真伪不明时,就需要我国立法者事先通过配置举证责任,法院根据各方提出的证据来推定事实,明确各方权利以及义务。如何将举证责任公平合理的分配,因为其涉及到夫妻任一方与第三方债权人利益,所以具有充足必要性去探究,并且其对于夫妻共债的认定最为至关重要。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经过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之后陆续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用以解决在社会中多见的夫妻共债认定问题。2003年1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提出夫妻共债认定的推定规则。但由于推定效力过强以及操作简便,在社会中出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等问题。并且其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在司法审判中还引发适用混乱。面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带来的弊端以及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并在2月7日下发的《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不仅改变了以往对于夫妻共债举证责任的配置,而且还对以往的判决进行“纠错”。笔者结合实务中审理的案件,结合债权人、举债人以及非举债一方在各个法律关系中的证据距离、举证能力,阐述相关法条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合理。最后,笔者从实务中探寻夫妻常见的债务类型,明晰夫妻共债认定中的实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实质要素,阐述推定规则的合理性,将三者结合起来,根据不同债务来细化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让推定的事实接近客观事实,从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实现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