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研究以国家—社会关系和现代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以南京地区的实践为案例,通过文献研究、实地研究和行动研究,对中国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培育政策及其实践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理论解析、历史回顾和现实考察,并对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的趋势、路径和机制作出了前瞻性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社会组织培育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政策选择。转型中的中国,培育社会组织是历史发展的规律和现实治理的需求共同作用的产物,其实质是国家和政府有控制地推动社会组织适度发展,以适应国家治理目标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社会国家化倾向相对显著。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自身的发展获得了新的空间,但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仍需要做出适应治理现代化需要的调整,特别是进入中等收入发展阶段后,公共产品供给短缺、贫富差距日益加大、政府官员中的腐败和官僚化倾向滋生蔓延等社会问题,导致社会风险剧增。中等收入陷阱的现实风险倒逼着中国治理机制的改革,让社会组织有控制地适度发展,以致于采取积极培育的措施,正是化解社会风险、调整治理主体关系和治理方式的一项重要的政策突破。然而,当前中国社会组织主体性脆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发展结构不均衡等困境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之间尚难以适应,这是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客观需求和内生动力。培育和推进社会组织的适度发展,中央政府更多的是从国家全局和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来统筹谋划,但地方政府对这项政策的实施却有着各不相同的理解和运作模式,以至是政绩和考核的驱动。社会组织培育机构既有践行使命和社会责任的动机,也有扩大自身影响力、争取更多资源和话语权的考量;而接受培育的社会组织大多是为了获取合法生存的机会、获得资源、提升组织能力和影响力等诉求;主动参与创办社会组织的公民主要是为了实现价值使命、参与公共事务、实现群体互助、利益诉求表达、职业需求、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等方面的诉求。正是国家、社会与公民三者动机的良性互动和耦合,为社会组织培育政策的形成提供了一个有机的结合点。南京的社会组织培育在政府主导和多元社会力量的参与下,形成了有代表性的三种不同的主体组合和行动模式:政府直接培育、政社合作培育、社会参与培育,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其中政社合作培育模式实际运作成效相对显著,社会参与培育模式是有待鼓励倡导的发展方向。本研究还展开了行动研究,通过一个经政社合作培育成形的社会组织,介入某社区的治理和服务过程,发现此类社会组织协同社区治理既改善了社区内部关系,提升了社区服务水准,也进一步揭示了现行社区管理体制的内在缺陷和矛盾,社会组织的介入将有利于社区治理的改革和创新,但这需要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和保障。现代化的治理是多主体的合作治理。随着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在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政策不变的前提下,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将不断得以提升,其法定主体地位将有望强化,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将成为常态,逐渐趋于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然而,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也可能会发生分化和自然淘汰,相当部分的社会组织发育不良、资源不足、人才缺乏及其某些功能异化等局限也有待在发展中克服。对于南京的社会组织培育而言,近期,其培育机制将会进一步强化;中期趋势,“培育型”功能可能逐渐淡化,“支持型”功能可能会更加突出;长远展望,政府主导下的培育模式可能会逐渐淡化,社会组织自主参与机制可能会得到增强。最后从主体地位、政策保障、资源供给、培育机制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