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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迅速,网络的出现不仅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方式,而且显然已经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应用工具,同时一个新型的市场也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网络市场的出现必不可少的会带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从2009年的腾讯诉搜狗不正当竞争案,到震惊全国的“3Q”大战,再到2013年的优酷诉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愈演愈烈,严重威胁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由于网络是一个新兴的、特殊的经济市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出现诸如技术性、隐蔽性、国际性等不同于传统市场中的新特点,而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等理论也要求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经济市场秩序。在网络市场中不仅出现了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市场的新形式、新行为随之出现,域名不正当竞争、软件不正当竞争等新的竞争手段给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难度。但是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这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制,还存在较大的法律空白。因此,我国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建设,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美国、德国等国家是网络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于规制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制度,德国在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立法方面,明确规定了“一般条款”,并在长期的纠纷解决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美国是个判例法为主的国家,立法上判例法和成文法并行,不仅如此,还建立了禁令制度和经济处罚制度,美国是个网络发达的国家,其在行业自律方面也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对于规制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国、德国所累积的优良成果给我国带来了很多启示,为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我国在规制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立法上,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律规定内容不全面,法律责任规定不足;在执法上,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管存在无序性;在司法上,司法程序繁琐,证据收集认定困难;在行业自律上,我国行业组织发展缓慢,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我国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斗争的宝贵经验及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取得的实践成果,从立法、执法、司法、行业本身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在立法上,我国应制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增加列举性条款、增加法律责任,还提出了网络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单独立法的构想,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执法上,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开发网络监管软件并建立网络数据库,定期对网络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在司法上,我国应该完善证据采纳制度,建立诉前禁令制度,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行业自律上,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网络服务行业标准,发挥行业组织在解决不正当竞争纠纷维护市场稳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