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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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债权准占有人有效清偿之法理基础在于权利外观理论,我国没有关于向债权准占有人有效清偿的制度性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使用这一理论,主要涉及第三人冒领存款的案件,但是法院在向债权准占有人有效清偿的构成要件上存在巨大分歧。本文正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债权准占有制度概论。“准占有”,又称“权利占有”。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所为给付,其不以物之占有为必要,故“债权”是“准占有”的规范对象。债权准占有人需具备非债权人以自己之意思行使债权、有足以使债务人相信其为真正债权人之外观这两大要素。一般情况下,若形成债权准占有必须先将无形的、抽象的无体财产权予以客观化、有体化。但是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债权准占有的形式越来越无形化,债权准占有人冒领债权时并不一定占有有体的债权凭证。一般地,本人与因是权利外观的构成要件,例外情形下可以不采用与因主义,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即属于这一例外情形。第二部分:债权准占有类型分析。债权表见继承、债权表见让与、持有有体化的债权凭证是表征债权的传统类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首先,有体债权凭证持有人的交易对象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以ATM机和POS机为典型,美国最早将其称为“电子代理人”;其次,电子化交易方式风靡,无体化的债权凭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甚至超过了有体化的债权凭证,其特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债务履行媒介信息化;第二,交易凭据信息化和多样化。第三部分:向债权准占有人有效清偿之构成要件。首先,债务人实施清偿行为时须善意且无过失,善意的实质即“不知”,债务人是否因过失而不知在所不问,即使由于重大过失而导致不知,也可认定为善意。善意是一种事实判断,将善意与有无过失区分开来认定,逻辑上也更为严谨。此处的无过失应当包括无重大过失和轻过失。其次,不以债权人自身过失导致权利外观为要件,与因主义在此例外地不适用,真实的交易凭据也不是善意债务人向债权准占有人有效清偿的必备要件。使债务人的主观要件严格控制为善意且无过失,足以平衡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第四部分: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之效果。若债务人构成向债权准占有人有效清偿,债务人与真正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真正债权人可向债权准占有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一些学者还认为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准占有人请求返还受领给付。若债务人不构成向债权准占有人的有效清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可按照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针对第三人冒领银行存款这一类型的案件,可以将过失的判断客观化,从注意义务的角度判断当事人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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