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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之后,行政权的扩张成为行政领域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行政权日益膨胀,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社会效率的问题日益突出和严重,通过事先的、外部的程序控制行政权力的需要日益强烈。同时,公民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政治参与的诉求也呼声渐高,公民已经不再满足于作为行政的客体,而要求直接参与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作出。因此,如何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和制约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当行政机关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公民除通过事后救济即行政诉讼的方式之外,现代行政程序法还应设置一种程序确保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目前法学界及法律实务界正在倡导的事前、事中救济方式。于是,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核心的行政听证制度便应运而生。为规制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的民主、公正,各国纷纷制定行政程序法,以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美国以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为基础,于1946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和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并以行政听证程序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引起了世界性反响,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程序法都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已成为各国行政程序法一项共同的制度。然而,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尚短,与国外的行政听证制度相比较,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立法上有许多问题尚待完善,此外,理论界关于正式行政听证制度尚有一些基本问题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1996年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出台,标志我国借鉴吸收了国外行政听证程序的经验,把行政听证程序第一次移植到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中。但是在现阶段我国行政程序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听证程序的实施运作存在不少障碍,致使行政听证程序的功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好的程序进行规范,并不一定都有好的实施效果。因为该法实施后,人们并没有真正感受到行政听证制度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控制行政权的滥用等方面发挥了哪些积极作用。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公正行使最起码的程序,被认为是现代行政的主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呈现出系统化的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