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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碰瓷行为已危害到社会秩序或社会公共安全,触犯法律法规,严重的已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对该行为准确定性,才能有效遏制其发生,更重要的是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谓交通碰瓷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通过身体、动物或者驾驶车辆等手段碰撞车辆制造交通碰瓷事故,进而向受害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对该行为的处理不一,刑法理论界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交通肇事罪说、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说、分别处理说等五种主要观点,各种观点均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有其不足。对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应遵循分别处理说,即应根据该行为的不同类型分别定性处理:首先判断碰瓷者索要财物有无实施暴力等行为,若无,则依据受害人给付财物碰瓷者是基于何种心理,倘若是被骗的,则定性为诈骗罪,倘若是被迫的,则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若碰瓷者还实施了暴力,则要判断该暴力行为是否使得受害人意志自由被完全压制、剥夺,倘若只是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处置财物,则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倘若完全压制受害人反抗的,则判断使用的暴力程度定性为抢劫罪或抢夺罪;最后,需判断交通碰瓷行为有无侵害公共安全,如有,按牵连犯处理定罪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利用猫狗作为工具在市郊区制造交通碰瓷,被害人基于受骗心理支配财物,此时宜定性为诈骗罪,又如碰瓷者在车流大的高速路制造交通碰瓷,此时已侵害公共法益,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