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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是我国近年来金融融资领域的一次创新,其实质是对标的公司估值的调整,有了对公司估值的调整体系,逐步消除了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恶劣影响,使得包括PE/VC在内的投资者能够更放心的进行对外投资,而不用担心因为错误的估值所带来的巨大风险。而作为融资方,能够更加简单快速的获得资金,为公司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因此从表面来看,对赌协议的引入对于投融资双方是一件双赢的举措,但是也正是缘于其创新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缺少对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自2012年被誉为中国对赌第一案的“海富案”最终的尘埃落定,也使得对赌协议开始真正进入社会各界的视野,尤其是在法律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因为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在学界引发了对对赌协议的广泛讨论,而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及有效性两个层面上。针对其所具备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各法院判决我们可以大致分为:联营说、借款说、意思自治说等不同意见。但从各级法院判决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所持观点为意思自治说,即旨在保护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而在法律属性上,存在三种主流观点,即附条件合同说、射幸合同说及担保合同说。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依据,但也各有漏洞,不能完全将对赌协议作为其中一种对待。本文倾向于将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合同,依照民事法律行为基础理论与合同法原则对其进行解释。同时在对待对赌协议的时候,通过研究各种学说及法院生效判决,可以发现,由于对赌协议属于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因此学界对其研究尚未深入,只是停留在各个单一法律或者金融领域内,而且各领域内的学者往往不敢将研究范围扩大,只是局限在某一领域内进行挖掘,忽视了不同法律之间的价值平衡以及各领域之间的平衡,比如忽视了公司法与合同法之间的价值平衡,更忽视了从民法基础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而在法律领域及金融领域对对赌协议的认定及看法也存在不统一的地方。因此对于对赌协议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采取“一刀切”以及“单独认定”的方式,应该综合各部门法,在考量各领域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再做出认定。本文尝试在现有的学说基础上,详细分析各学说之间的优劣,取长补短,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全面的分析,并结合现阶段的司法实践结果,将合同法与公司法相结合,提出在运用合同法思维的进行判断的同时增加商事法律思维,以确保对赌协议能够更好的为商事活动提供保障。同时参考国外成熟经验,在不违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情况下,适当借用国外做法,通过建立格式文本等方法,降低对赌协议所承受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