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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有利于充分理解我国现行的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明确偿付能力改革的方向,为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进行的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工作贡献一份力量。论文首先介绍了研究对象的确定过程和选题的现实背景与意义。接着是文献综述,文献综述对相关的文献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三类,在这一部分也阐述了对最低资本这一概念的相关理解。再接下来对我国非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现状进行了分析,利用我国十三家财产保险公司2011年和2010年的资本充足率数据进行分析,同时考虑到保监会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措施,提出问题:我国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是否过高?提出问题之后,首先,介绍了欧盟现行的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的模型,我国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模型与欧盟现行的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的模型一样,但是与欧盟启动的偿付能力计划Ⅱ中的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模型有一些区别,计算基础的不同、业务条线假设的不同以及绝对和相对上下限设置的不同。其次,通过追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历史,得出我国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模型主要是Campagne模型,一个破产概率模型。接着利用中国保险年鉴中财产保险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验证了赔款基础计算出的最低资本的有效性,重新计算了保费基础的最低资本的计算比率。利用修改后的Campagne模型,计算了保费基础的最低资本的计算比率。通过对利用中国保险年鉴中财产保险公司数据得出的赔付率数据进行正态检验,发现赔付率数据服从正态分布,得出数据服从正态分布N(0.55353162,0.00601615)。通过一定的计算,得出破产概率与计算比率关系表,显示在破产概率为0.005时,计算比率为9%,我国现行的非寿险业务的保费基础的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比率明显要高,建议适当降低保费基础的最低资本计算比率。同时,为了降低最低资本要求,参照欧盟偿付能力计划Ⅱ中按业务条线分别设置校准因子的做法,建议我国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也按照业务条线进行细分,并利用同样的方法和中国保险年鉴中数据大致计算了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基础的计算比率,破产概率0.005对应的结果为16%,建议采用此方法分别设置各业务条线的保费基础的计算比率。本文得出结论,我国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过高,这与其他论文得出的结论不一样。因此,建议适当降低我国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可以通过降低保费基础的最低资本计算比率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分业务条线设置保费基础的最低资本的计算比率的方式。文章最后陈述了该文的分析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