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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是由于限制出口而引起的贸易争端,由于本案涉及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而备受关注。对于申诉方指控中国采取的出口关税等出口限制措施违背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中方试图援引GATT1994第20条进行抗辩。上诉机构的最终裁决没有支持中方的抗辩理由,中方最终败诉。中方没有成功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原因在于,中国采取的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1994第20条的适用前提,同时专家组也不认同第20条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可适用性。GATT1994第20条作为一般例外条款,允许WTO成员为了比贸易自由化更重要的政策目的采取违背WTO一般义务的措施。该条款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实践中被多次成功援引,是解决类似争端的主要依据,随着资源类产品的贸易纠纷趋于频繁,其地位也愈加重要。尽管中国在本案中败诉,但关于GATT1994第20条的适用条件及其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适用性解释问题,仍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澄清。对本案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对处于专家组审查阶段的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案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旨在对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相关的贸易争端实践探讨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前提,运用国际条约法的解释规则论证第20条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可适用性。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对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进行总体回顾,并分析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第二部分对GATT1994第20条的适用前提进行阐述,详细论述了适用该条款的若干要求,并比照中方实施的限制行为,分析中方败诉的原因:在第三部分探讨了GATT1994第20条对《入世议定书》的可适用性,从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出发,质疑了专家组的解释,并从目的解释和善意解释两个方面提出设想;最后在第四部分对中国原材料出口贸易提出几点建议,中方应当加强国内生产和消费环节的限制措施,调整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外贸法规,并重视对WTO规则的学习和运用,从而对潜在的贸易争端做好充分准备,更好的维护中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