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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1月施行的《公司法》给一人公司留出了其法律生存空间,把一人公司正式纳入我国法律的调整范围。目前,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已有四十多个国家在法律中正式承认了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由股东一人所有和控制,管理便捷,运行成本相对较低,是我国市场经济目前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法律承认一人公司以前,依靠挂名股东的实际一人公司在我国已经长期存在。在对这一事实做出妥协之时,也是运用法律手段积极对一人公司进行规范引导之机。本文从一人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分析出发,提出了一人公司存在的特殊法律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国外对一人公司问题的研究成果和几种主要的一人公司法律责任理论的不足,最后,笔者从操作性层面出发,提出了自己认为行之有效的一人公司法律责任问题解决方案。第一章,一人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比较研究。该章分析阐述了一人公司的特征,提出了其历史必然性,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性以及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性等特点,并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比较,重点从公司成立,公司运营,股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指出了一人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第二章,一人公司责任形式存在的问题。该章具体分析了一人公司法律责任中的特殊问题,从一人公司机关设立,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和一人公司自己代理问题等方面出发,提出了一人公司在现实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责任形式缺陷。第三章,一人公司责任理论评价。本章首先分析了国外一人公司研究现状,对世界上主要国家立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具体适用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一人公司责任形式的三种主要理论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其不足。第四章,一人公司法律责任问题解决方案。在前三章的分析基础上,针对前面提出的问题,笔者在第四章从一人公司的成立过程,运营阶段和责任形式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在一人公司运营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从经营管理之责和超额营业担保两方面入手,而在公司责任适用方式上,笔者认为应当有限责任、过错补偿责任和无限责任三种责任形式相互补充,并提出了适用不同责任形式的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