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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题目为《证券信息披露及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全文共分五章,现就主要内容简要分述如下:第一章 本章分为二节,首先从信息披露的概念入手,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范围、内容进行了说明。信息披露制度一般包括发行披露和持续性披露,在不同阶段,这一制度体现出不同的侧重和要求。从披露义务的法定性而言,这一制度又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变革过程。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源自于股份公司发展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监管的要求促进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证券市场的兴起,源自于监管的保驾护航,最早形成于英国的完全披露监管理念,不仅使美国证券市场发展成为当今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市场,而且对于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二章,本章分为三节,分别从法学、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及其监管理念。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信息披露制度最核心的价值,而现代证券监管之目的是通过树立市场信心,从而实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价值目标和工具目标的完美统一,使得崇尚信息披露的理念已成为世界各国证券监管的普遍政策取向。本章还对证券监管的二种主要模式注册制和核准制进行了比较分析,力求对正在建设和完善中的中国证券市场及监管机制有所借鉴。作为一种经济法律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其价值无疑是可行和有益的,本章最后重点介绍了有代表性的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理论。第三章,本章共分四节,分别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行了论述,前三节可归为实体性的要件,第四节为形式上的要件。完整性体现了法律对信息披露范围上的要求,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重要性”的认识和界定。真实性,是对信息披露最根本性的要求,也是监管的重点。及时性体现了信息披露的时间性要求,它为投资者在一个持续性的过程中获取最新信息提供了保障。形式上的有效性具体包括易得性、易解性和适法性,这一标准使公开披露的信息得以有效传达。第四章,本章共分为四节,对相关的立法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描述和探讨,表明笔者对立法的长期关注和积极肯定。公开原则成为我国《证券法》上的<WP=3>核心原则,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上的继受,更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本章在第一节和第三节分别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框架和有关具体规定进行了概要说明,对立法成果给予了积极评价,同时也对有待于完善的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第四节应为本章的主体,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引用和分析,力图将实践中违规日益严重与立法不断完善所形成的巨大脱节呈现出来,引发进一步的思考。第五章 本章为全文的中心部分,体现了笔者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共分为三节。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和上市公司披露中产生的问题,对我国的监管与执法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成熟的市场必须以成熟的监管为前提,《证券法》初步确立了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理念,我国目前采取的实质性审核模式是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解决发行和交易中的违规问题,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更加借重信息披露制度这一有力工具,强化监管与执法。笔者最后就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