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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金融领域不良资产的增多,资产证券化作为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方式备受青睐。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已经取得明显进展,但是数额仍然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对资产证券化尤其是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颇有意义。然而,学术界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大多是从经济的、金融的和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法学视野去考察并着力于法律制度构建的成果不多,而且其中的多数研究是笼统的、零散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基于这种现状,笔者从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入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试图以粗浅的见解对于化解中国的银行不良资产有所裨益。全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五个部分,三万八千多字。第一部分——资产证券化及其基本法律问题。在考察资产证券化产生背景的基础上,在分析专家学者对资产证券化定义的基础上,笔者指出,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其有权转让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债权转移给依法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一系列法律行为,以整合后的债权组合向投资者发行特定形式证券,按照一定方式分配所得收益的过程。进而,笔者阐明了资产证券化的四个原理:现金流原理、资产重组机制、“风险隔离”机制和信用增级原理,从而为文章第二部分所述的“资产证券化是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方式”提供了内在根据;笔者还进一步分析了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风险隔离”中的“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问题;证券发行与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中的相关问题等。第二部分——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状况及化解方式选择。本部分从宏观上对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常见方式——“债转股”、“财政注资”、“交易平台”模式和银行“自我消化”模式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指出资产证券化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方式。第三部分——国外及国内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在本部分中,笔者试图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韩国和日本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的考察,找到中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运作模式及其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并从外国经验中归纳出对中国的启示:政府主导、金融机构担纲、市场运作是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取向;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实施的法制基础;加强制度建设是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保障。第四部分——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部分从微观上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常见模式——公司型特殊目的载体、合伙型特殊目的载体以及特殊目的信托的优缺点进行分析,阐明了以下问题:由于信托原理引入资产证券化,从而使特殊目的信托在破产隔离方面具有强大功能;由于信托收益权的分类结构与基础资产信用增级采用的优先/次级结构具有相似性,从而使特殊目的信托有利于信用增级;由于具有节约交易费用和规避重复征税的功能,特殊目的信托能大幅度降低了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成本。从特殊目的信托的上述优势得出结论:它是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佳运作模式;同时指出特殊目的信托面临着信托财产权属界定不清、设立成本、信托收益权证券发行的资金筹集形式、信托受益证书合法性等四个主要的法律问题。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承接了第三部分对外国经验介绍及其对我国实践的启示,同时使第五部分——法律对策的提出有的放矢。第五部分——完善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的立法建议。该部分是针对第四部分引出的法律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笔者通过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有立法模式——分散式立法模式和综合式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在对中国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法律传统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在尊重法律移植规律的前提下,兼顾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借鉴外国经验,指出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立法应根据本国国情采用由政府主导、以制定特别法为导向,以法律解释和单行条例为补充的混合立法模式,并提出了制定《资产证券化法》和《信托业法》、完善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