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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证人作证的实践情况,运用类比的方法,在具体分析证人作证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因素的前提下,对证人作证是证人的权利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同时提出证人作证的性质是一种对国家的义务。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证人作证的具体情况,认为证人作证义务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其中包含了到场之义务,宣誓或者签署保证书之义务和如实作证的义务。并对现行的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论述了立法具体进行规定的必要性以及进行规定所需要注意的诸如例外与变通等问题。最后,总结了虽然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但是权利的保障也是不可或缺的,证人出庭难,作证难的问题需要借助各方面的力量来予以解决。其中证人义务的确立为法律强制措施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而权利的保障与义务的互动必将为此问题的改善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本论文共分三章。第一章,证人概念论。本文首先对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内涵和外延作了界定,这是分析和论证证人义务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人概念的源起、证人概念因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在诉讼模式上及实际立法规定上更类似于大陆法系。在对证人内涵的三大要素进行了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证人的概念即证人是因亲身感受案件情况而负有作证义务向裁判机关陈述其所知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单位不能作为证人。第二章,证人义务论。本章首先借由提出理论界对证人作证的性质上的争论提出证人作证的义务性质即作证是证人的义务,而非权利。在其后的论述中,笔者从证人作证的经济上的利益着手,结合经济学上的相关理论,对证人作证在经济学上的义务性做出了肯定性回答;从中国的传统文化出发,强调传统道德观对证人作证义务的支持;从乡土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证人义务确定的长期性,而非其不可确立性;从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性出发,提出证人作证是对国家的一种义务。第三章,证人义务的司法实践研究。证人作证义务,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到场义务,宣誓或者签署保证书义务和如实作证义务。对证人三种具体的义务从必要性、例外及变通和相关程序进行了系统分析,为我国确立证人作证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上的建议。本文从总体上运用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在借鉴其他法治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对证人义务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一些借鉴以期对我国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