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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制度类型化的一种。该制度在一些国家引起学者广泛的兴趣和关注,但我国学者对之研究甚少。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仅设一个条文予以概括,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及其效果欠缺具体明确的规范,没有可操性,如此简略的条文设计在各国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极少被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在具体案件中予以适用;在理论研究中,对不当得利制度缺乏问题意识,而是想当然的认为不当得利制度内容匮乏,缺乏研究价值,故而少有系统、深入的、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目前,民法学界有限的研究资源主要集中于对一些边缘问题的探讨,而对一些传统的民法制度却相当的忽视,事实上,我们对一些民法传统制度的研究是十分欠缺的。民法法典化的实现必须以充分的理论准备为前提,对具体制度尤其是传统制度进行系统的、深入的研究乃是这种理论准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这些传统制度无疑是构成民法典的“架构”。 我国立法目前还没有对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制度设单独规定,而实务中已出现大量的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案例,在法律适用上异常混乱。为引起学者对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制度的重视,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一是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制度的解读。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制度经由数千年的历史变迁,已为现代各国立法所普遍肯认。其一,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作为一种制度性存在,究其存在的样态及适用范畴而言,深受各国的社会情势(事实)、法律结构(逻辑)、及立法取向(价值)的影响。其二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概念。本人从中外之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立法上对该概念进行比较略论。其三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法律制度的功能是法律制度价值的外化,并以该价值为导向。笔者认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得以体现:内在功能(实质功能),即取除利益功能。内在功能是指不当得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由其内在构成要素所决定的功能,不当得利的内在功能表现为取除利益功能。不当得利制度所取除利益乃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得的利益,受益人欠缺保有该利益的法律上的正当性。不当得利取除功能的两种实现方式,依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概括,即为不当得利的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