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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环境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提高,但是环境状况却令人堪忧,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十分重视环境问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任务。环境法律制度是现阶段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缺位等。但这些问题只是外在的表现形式,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缺乏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一直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多关注单行法的颁布,却没有从环境法制理念和基本制度建设入手解决根本性问题。其结果是人类中心主义误导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缺位使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面临难以克服的困境,环境法律法规数量的增多没有使环境法律体系变得科学合理。这种现状的根源来自于错误的法制理念,它与当前我国所面临的环境压力,与我国倡导的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等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与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以及十二五规划中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相去甚远。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从根本问题入手,在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环境法制建设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环境单行法的补充,而是要在科学的指导思想下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要实现这个目的,首先需要正确解读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把其中对自然先在性的分析,人与自然和谐理念的提倡与可持续发展思想融入环境法制建设;在其指导下对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进行建构,从宪法上的公民环境权,各环境单行法到地方的环境法规颁布;把环境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进行确认和完善,如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等等,在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建设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使我国环境法制的建设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中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