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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的仲裁机制,特别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规定的仲裁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内外学界对WTO中仲裁机制的研究大多徘徊于对DSU相关条文的简单阐释,非常缺乏对其的系统性研究,特别是对WTO建立以来的仲裁实践的系统性研究。这在国内尤其显著。为此,本文主要以最典型的DSU规定的仲裁程序为研究对象,基于对WTO建立以来已公布的21个仲裁案件的归纳,整理和分析,试图描绘出WTO中仲裁机制完整的制度架构;找出WTO中仲裁机制的特征;并由此对WTO中仲裁机制做出评价并进行重构。希望能为我国运用WTO中的仲裁机制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帮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WTO中仲裁机制的制度架构。笔者基于WTO建立以来已公布的21个仲裁案件,重点对DSU规定的仲裁程序,从仲裁管辖权、程序性问题、法律适用、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监督、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对其进行制度解析。 第二部分是WTO中仲裁机制的特征。笔者通过将第一部分中解析出的WTO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规定的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附件7规定的仲裁就仲裁管辖权、程序性问题、法律适用、仲裁裁决的效力、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法律地位进行比较研究,得出WTO中仲裁机制的特征是:强制性、多边性、意思自治受限、对特定当事方给与特别待遇、辅助性及内在协调性。 第三部分是WTO中仲裁机制的评价及重构。笔者基于以上两部分的论述认为:WTO中的仲裁因已丧失了仲裁最基本的要素,合意要素;基本的特点和优点,保密性,而不能称为“仲裁”。此外,笔者认为应当改变对WTO中仲裁的地位以及作用的认识,WTO中的仲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笔者提出了自己的重构方案。